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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航水域水上水下施工作业许可(许可)

来源: 作者: 发布日期:2010-11-16 16:4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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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关:舟山海事局

受理部门:各海事处

受理岗位:通航主管

申 请 人:建设、施工作业单位或其代理人

具备条件:1.施工作业已依法办理了其他相关手续;

2.施工作业的单位、人员、船舶、设施符合安全航行、停泊和作业的要求;

3.已制定施工作业或者活动的方案,包括起止时间、地点和范围、进度安排等;

4.对安全和防污染有重大影响的,已通过通航安全和环境影响技术评估;

5.已建立安全、防污染的责任制,并已制定符合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污染要求的保障措施和相应的应急预案。

提交材料:1.《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通航安全审核申请书》;

2.有关主管部门对该项目的批准文件及其复印件(需办理批准手续的项目);

3.与通航安全有关的技术资料及施工作业图纸;

4.施工方案;已建立安全及防污染责任制、保障措施和应急预案的证明材料;

5.与施工作业有关的合同或协议书及其复印件(必要时);

6.施工作业单位的资质认证文书及其复印件;

7.施工作业船舶的船舶证书和船员适任证书及其复印件(如施工船舶不在本辖区可不提供原件);

8.已通过评审的通航安全评估报告(必要时);

9.航行通(警)告发布申请(必要时);          

10.专项维护申请(必要时);

11.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5.《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航行警告和航行通告管理规定》

6.《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通航安全管理规定》

7.《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

办结期限:20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符合条件的,核发《水上水下施工作业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并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