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船舶、码头、设施使用化学消油剂的许可
实施机关:舟山海事局
受理部门:政务中心
受理岗位:政务受理员
申 请 人:船舶、作业单位或其代理人
具备条件:1、申请使用的化学消油剂已经过专业机构的型式认可;
2、符合规定的使用范围和规范的使用方法;
3、申请使用的剂量与消油的数量相当,与防止水域环境污染的要求相符;
4、有防止水域污染和保障安全的措施或应急预案。
提交材料:1、使用化学消油剂申请;
2、拟使用化学消油剂的品种型号及使用说明材料;
3、说明申请使用化学消油剂的使用区域和污染情况、使用方法、使用时间、计划用量、使用理由和对使用效果的预测的材料;
4、有关专家或相关人员的评估意见(大量使用时);
5、已制定安全、防污染保障措施及应急预案的证明材料。
紧急情况下可以通过电信手段报告上述材料的相关内容。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条例》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
5、《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国籍船舶管理规则》
6、《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
7、《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
办结期限: 1个工作日(情况紧急的应当场答复)
办理结果:符合条件的,在书面申请中签署核准意见;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并说明理由。
紧急情况下可以口头答复。
收费标准: 不收费
(二)船舶在沿海港口使用焚烧炉许可
实施机关:舟山海事局
受理部门:各海事处
受理岗位:危防主管
申 请 人:船舶或其代理人
具备条件:1、港口不具备相应污染物接收处理能力;
2、船舶贮存设备不能满足下一航次的需要;
3、焚烧炉已经专业机构的型式认可并检验合格;
4、焚烧物为本船舶产生的船舶垃圾或残油;
5、符合安全与防污染的有关要求;
6、已制定防止水域污染和保障安全的措施或应急预案。
提交材料:1、船舶使用焚烧炉申请;
2、船舶防污染证书;
3、焚烧炉型式认可证书;
4、船舶贮存设备不能满足下一航次需要的证明材料;
5、已制定安全、防污染保障措施及应急预案的证明材料。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
办结期限: 1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符合条件的,在书面申请中签署核准意见;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并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 不收费
(三)船舶在港区水域洗舱、清舱、驱气许可
实施机关:舟山海事局
受理部门:各海事处
受理岗位:危防主管
申 请 人:船舶或其代理人
具备条件:1、已制定符合安全与防污染要求的作业方案、保障措施和应急计划;
2、使用的设备适用于相应用途并经检验合格;
3、作业人员经过相应的安全和防污染培训;
4、作业单位具有相应的能力;
5、船舶驱气作业水域符合相应的水上交通安全、防污染条件;
6、对作业产生的污染物处理方案符合防止水域污染的有关规定。
提交材料:1、船舶洗舱、清舱或驱气作业申请;
2、已制定安全作业方案、保障措施和应急计划的证明材料;
3、使用的设备清单和相应的检验证明;
4、作业人员培训证明;
5、作业单位能力证明文件(单位进行作业时提交)。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2、《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3、《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
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
办结期限: 1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符合条件的,在书面申请中签署核准意见;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并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四)船舶在港区水域排放压载水、洗舱水、残油、含油污水许可
实施机关:舟山海事局
受理部门:各海事处
受理岗位:危防主管
申 请 人:船舶、作业单位或其代理人
具备条件:1、排入接收船舶或接收设施的,接收船舶或接收设施具有相应的接收处理能力,从事污染危害物接收作业的人员已经过相应培训;
2、排入水域的,符合相应的排放标准;
3、来自疫区的压载水、洗舱水已经过检验检疫部门的处理,不造成水域污染;
4、已制定相应作业的安全、防污染措施和应急反应预案;
5、对洗舱水、残油、油污水等污染危害物的处理方案符合防止水域污染的有关规定。
提交材料:1、船舶排放压载水、洗舱水、残油、含油污水作业申请;
2、已制定安全作业方案、保障措施和应急计划的证明材料;
3、接收作业单位能力证明文件;
4、来自疫区的,提交经检疫部门处理的证明材料;
5、污染物种类、数量、接收设施、方式、设备和地点;
6、从事污染危害物接收作业人员的相应培训证明。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条例》
4、《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
6、《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国籍船舶管理规则》
7、《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
8、《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
办结期限: 1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符合条件的,在书面申请中签署核准意见;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并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 不收费
(五)沿海港口船舶舷外拷铲及油漆作业许可
实施机关:舟山海事局
受理部门:各海事处
受理岗位:危防主管
申 请 人:船舶或其代理人
具备条件:1、已制定相应的安全与防污染措施;
2、船舶未进行危险货物装卸作业;
3、进行拷铲作业的船舶未装载危险货物。
提交材料:1、船舶舷外拷铲及油漆作业申请书;
2、已制定安全作业方案、保障措施和应急计划的证明材料。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
办结期限: 1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符合条件的,在书面申请中签署核准意见;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并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六)冲洗沾有污染物、有毒有害物质的甲板许可
实施机关:舟山海事局
受理部门:各海事处
受理岗位:危防主管
申 请 人:船舶或其代理人
具备条件:1、甲板上沾有的污染物、有毒有害物质已进行充分回收处理;
2、排放入水的冲洗物符合排放标准;
3、排放的水域不是海事管理机构公布的保护水域或者禁止排放水域;
4、已制订相应的防污染措施和应急预案。
提交材料:1、船舶作业申请书;
2、已制定防污措施及应急预案的证明材料;
3、关于污染物、有害有毒物质的说明(包括物质名称、数量、污染物回收情况、作业地点等)。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条例》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
5、《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
6、《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
办结期限: 1个工作日(情况紧急的应当场答复)
办理结果:符合条件的,在书面申请中签署核准意见;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并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不收费
(七)船舶水上拆解、海上修造船舶作业许可
实施机关:舟山海事局
受理部门:政务中心
受理岗位:政务受理员
申 请 人:船舶拆解、修造作业单位
具备条件: 1、拆船、修造船作业地点符合防止污染的有关规定,并通过专业机构的评估;
2、作业方案及保障措施符合水上交通安全与防污染的要求;
3、拆船、船舶修造单位已按规定制定溢油污染应急计划和配备相应的设备和器材;
4、需要测爆的,持有有效的测爆证书;
5、拆船申请人已依法办理废钢船的所有权登记;
6、船舶残油、污油水、生活污水、垃圾、货物残余物、臭氧消耗型物质等可在拆船前清除的船舶污染物已清除完毕。
提交材料:1、船舶防污作业申请书;
2、作业计划;
3、溢油污染应急计划及相应的防污染应急设备和器材;
4、已制定作业安全与防污染措施的证明材料;
5、已经清除船上污染物的证明材料;
6、测爆证书(必要时);
7、《废钢船登记证书》(必要时);
8、废钢船污染物质报告书(必要时);
9、设置拆船厂点的批准文书、环境影响报告书(必要时)。
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2、《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拆解船舶监督管理规则》
4、《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
5、《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
办结期限:7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 符合条件的,在申请上签署核准意见;不符合条件,不予许可并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不收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