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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质类审批

来源: 作者: 发布日期:2010-11-17 16:4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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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船舶油料供受作业单位备案

实施机关:舟山海事局

受理部门:各海事处

受理岗位:受理员

申 请 人:船舶油料供受作业单位或者其代理人

具备条件: 1. 船舶油料供受作业单位具有相应资质;

2.作业船舶适合从事油料供受作业;

3.作业人员经过相应的培训

4.作业方案及保障措施符合水上交通安全与防污染的要求;

5.已按规定制定溢油污染应急计划和配备相应的设备和器材;

提交材料:1.作业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2.作业单位资质证明材料;

3.作业船舶齐全、有效的证书、文书和资料;

4.作业人员培训证明材料;

5.已制定作业安全与防污染措施的证明材料;

6.溢油污染应急计划及相应的防污染应急设备和器材;

7.燃油质量承诺书;从事成品油供受作业的单位还应提交《成品油批发(零售)经营批准证书》。

8.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4.《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

6.《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国籍船舶管理规则》

7.《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

办结期限:7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 符合条件的,予以备案;不符合条件,不予备案并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