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质类审批来源: 作者: 发布日期:2010-11-17 16:44:24
(一)船舶油料供受作业单位备案 实施机关:舟山海事局 受理部门:各海事处 受理岗位:受理员 申 请 人:船舶油料供受作业单位或者其代理人 具备条件: 1. 船舶油料供受作业单位具有相应资质; 2.作业船舶适合从事油料供受作业; 3.作业人员经过相应的培训; 4.作业方案及保障措施符合水上交通安全与防污染的要求; 5.已按规定制定溢油污染应急计划和配备相应的设备和器材; 提交材料:1.作业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2.作业单位资质证明材料; 3.作业船舶齐全、有效的证书、文书和资料; 4.作业人员培训证明材料; 5.已制定作业安全与防污染措施的证明材料; 6.溢油污染应急计划及相应的防污染应急设备和器材; 7.燃油质量承诺书;从事成品油供受作业的单位还应提交《成品油批发(零售)经营批准证书》。 8.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4.《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 6.《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国籍船舶管理规则》 7.《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 办结期限:7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 符合条件的,予以备案;不符合条件,不予备案并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不收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