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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运公司安全营运与防污染能力符合证明核发

来源: 作者: 发布日期:2004-9-30 14:07: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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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符合证明》签发(许可)

实施机关:浙江海事局

受理部门:

受理岗位:

申 请 人:承担船舶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责任的公司或其代理人

具备条件:1.具有法人资格;

2.已建立船舶安全营运与防污染管理体系;

3.管理体系已在岸上和每一种类代表船上运行3个月;

4.已通过专门机构对公司船舶安全营运与防污染能力和管理体系的评估;

5.申请人如为拥有或者经营、管理外国籍船舶的中国法人,还应当满足下列条件:

1公司的主要营业所在中国大陆,或者其法定代表人及主要高级管理人员为中国公民;

2)相关船舶满足交通部关于船龄限制的要求;

3)海事管理机构已收到船旗国政府主管机关的委托。

提交材料:1.《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申请表(公司审核)》;

2.安全管理手册;

3.安全管理体系文件清单;

4.安全管理体系有效性评价报告;

5.船舶管理协议及复印件(申请人管理其他船舶所有人的船舶);

6.公司所属或管理的所有船舶的清单;

7.《临时符合证明》复印件(如已经取得);

8. 法人或其下属单位的证明材料及复印件;

9.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办理依据:1.SOLAS公约第Ⅸ章》

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3.《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

5.《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

6.《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则》

办结期限:材料审查:当地海事机构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

          审核发证机构审定批准:收到审核报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1.经审定同意发证的,签发《符合证明》及其副本。

2.经审定不同意发证的,签发《审核结果通知》并抄送当地海事管理机构。

收费标准:发证不收费

(二)公司《临时符合证明》签发(许可)

实施机关:浙江海事局

受理部门:

受理岗位:

申 请 人:承担船舶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责任的公司或其代理人

具备条件:1.具有法人资格;

2.公司成立后尚未经营或者管理船舶,或者在公司持有的《船舶安全营运与防污染管理体系符合证明》上增加船舶种类;

3.已建立船舶安全营运与防污染管理体系;

4.公司已作出计划安排在6个月内实施运行船舶安全营运与防污染管理体系;

5.已通过专门机构对公司的船舶安全营运与防污染能力和管理体系的评估。

提交材料:1.《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申请表(公司审核)》;

2.公司所属或管理的所有船舶清单;

3.安全管理手册;

4.安全管理体系文件总清单;

5.6个月内实施满足《国际安全管理规则》或《国内安全管理规则》全部要求的安全管理体系的计划;

6. 法人或其下属单位的证明材料及复印件;

7.船舶管理协议及复印件(申请人管理其他船舶所有人的船舶);

8.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办理依据:1.SOLAS公约第Ⅸ章》

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3.《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

5.《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

6.《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则》

办结期限:材料审查:当地海事机构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

          审核发证机构审定批准:收到审核报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1.经审定同意发证的,签发《临时符合证明》。

2.经审定不同意发证的,签发《审核结果通知》并抄送当地海事管理机构。

收费标准:发证不收费

(三)船舶《安全管理证书》核发(许可)

实施机关:浙江海事局

受理部门:

受理岗位:

申 请 人:承担船舶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责任的公司或其代理人

具备条件:1.船舶已取得适用于该船舶种类的《船舶安全营运与防污染管理体系符合证明》副本;

2.船舶已配备所属公司制定的适用于本船的船舶安全营运与防污染管理体系文件;

3.船舶安全营运与防污染管理体系已在本船运行至少3个月;

4.已通过专门机构对船上安全营运与防污染管理能力的评估。

提交材料:1.《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申请表(船舶审核)》;

2.与该船有关的安全管理体系文件清单;

3.安全管理体系在船上运行以来的有效性评价;

4.公司《符合证明》复印件;

5.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办理依据:1.SOLAS公约第Ⅸ章》

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3.《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

5.《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

6.《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则》

办结期限:材料审查:当地海事机构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

审核发证机构审定批准:收到审核报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1.经审定同意发证的,签发《安全管理证书》及其副本。

2.经审定不同意发证的,签发《审核结果通知》并抄送当地海事管理机构。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四)船舶《临时安全管理证书》签发(许可)

实施机关:浙江海事局

受理部门:

受理岗位:

申 请 人:承担船舶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责任的公司或其代理人

具备条件:1.当事船舶刚加入公司船舶安全营运与防污染管理体系;

2.船舶已取得适用于该船舶种类的《船舶安全营运与防污染管理体系符合证明》的副本或者《临时符合证明》的副本;

3.船舶已配备所属公司制定的适用于本船的船舶安全营运与防污染管理体系文件;

4.已通过专门机构对船上安全营运与防污染能力的评估。

提交材料:1.《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申请表(船舶审核)》;

2.与该船有关的安全管理体系文件清单;

3.公司在船舶取得《临时安全管理证书》后3个月内对该船实施内部审核的计划;

4.《符合证明》或者《临时符合证明》复印件;

5. 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办理依据:1.SOLAS公约第Ⅸ章》

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3.《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

5.《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

6.《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则》

办结期限:材料审查:当地海事机构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

审核发证机构审定批准:收到审核报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1.经审定同意发证的,签发《临时安全管理证书》及其副本。

2.经审定不同意发证的,签发《审核结果通知》并抄送当地海事管理机构。

收费标准:不收费

(五)公司《符合证明》年度签注

实施机关:浙江海事局

受理部门:

受理岗位:

申 请 人:承担船舶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责任的公司或其代理人

具备条件:1.在“符合证明”周年日之前3个月内提出年度审核申请;

2.已通过专门机构对公司安全营运与防污染能力的评估。

提交材料:1.《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申请表(公司审核)》;

2.公司所属或管理的所有船舶清单;

3.上次审核以来对安全管理体系的修改情况说明;

4.上次审核以来公司实施的安全管理体系有效性评价报告;

5.公司《符合证明》复印件;

6.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办理依据:1.SOLAS公约第Ⅸ章》

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3.《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

5.《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

6.《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则》

办结期限:材料审查:当地海事机构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

          审核发证机构审定批准:收到审核报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1.经审定同意签注的,签发《符合证明年度审核签注》。

2.经审定不同意签注的,签发《审核结果通知》并抄送当地海事管理机构。

收费标准:不收费

(六)公司《符合证明》换证

实施机关:浙江海事局

受理部门:

受理岗位:

申 请 人:承担船舶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责任的公司或其代理人

具备条件:1.在“符合证明”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提出换证审核申请;

2.已通过专门机构对公司安全营运与防污染能力的评估。

提交材料:1.《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申请表(公司审核)》;

2.公司所属或管理的所有船舶清单;

3.最新版安全管理手册;

4.安全管理体系文件总清单;

5.对安全管理体系的修改情况说明;

6.安全管理体系有效性评价报告;

7.船舶管理协议及其复印件(申请人管理其他船舶所有人的船舶);

8.公司《符合证明》复印件;

9.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办理依据:1.SOLAS公约第Ⅸ章》

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3.《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

5.《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

6.《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则》

办结期限:材料审查:当地海事机构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

          审核发证机构审定批准:收到审核报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1.经审定同意发证的,签发《符合证明》及其副本。

2.经审定不同意发证的,签发《审核结果通知》并抄送当地海事管理机构。

收费标准:不收费

(七)公司《符合证明》有效性维持(适用于跟踪审核和附加审核)

实施机关:浙江海事局

受理部门:

受理岗位:

申 请 人:承担船舶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责任的公司或其代理人

具备条件:1.在年度审核或换证审核后指定时间内提出跟踪审核申请(适用于跟踪审核);

2.已通过专门机构对公司安全营运与防污染能力的评估。

提交材料:1. 公司所属或管理的所有船舶清单;

2. 上次审核以来对安全管理体系的修改情况说明;

3. 上次审核开列不符合的纠正情况;

4. 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办理依据:1.SOLAS公约第Ⅸ章》

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3.《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

5.《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

6.《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则》

办结期限:材料审查:当地海事机构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

          审核发证机构审定批准:收到审核报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1.经审定同意维持有效性的,签发《审核结果通知》并抄送当地海事管理机构。

2.经审定不同意维持有效性的,签发《审核结果通知》并抄送当地海事管理机构。

收费标准: 结果通知不收费

(八)船舶《安全管理证书》中间签注

实施机关:浙江海事局

受理部门:

受理岗位:

申 请 人:承担船舶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责任的公司或其代理人

具备条件:1.在船舶《安全管理证书》签发后第23个月至第30个月之间提出审核申请;

2.已通过专门机构对船舶安全营运与防污染能力的评估。

提交材料:1.《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申请表(船舶审核)》;

2.上次审核以来公司为该船所做的安全管理体系文件修改的情况说明(如有修改);

3.安全管理体系在船上运行的有效性评价报告;

4.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办理依据:1.SOLAS公约第Ⅸ章》

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3.《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

5.《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

6.《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则》

办结期限:1.材料审查:当地海事机构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

2.中间签注:实施审核后当场办结。

办理结果:1.经审定同意中间签注的,在《安全管理证书》上签注。

2.经审定不同意中间签注的,在《安全管理证书》上不予签注。

收费标准: 签注不收费

(九)船舶《安全管理证书》换证

实施机关:浙江海事局

受理部门:

受理岗位:

申 请 人:承担船舶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责任的公司或其代理人

具备条件:1.在船舶《安全管理证书》有效期届满前36个月提出换证申请;

2.已通过专门机构对船舶安全营运与防污染能力的评估。

提交材料:1.《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申请表(船舶审核)》;

2.公司对原安全管理体系与该船有关的文件修改情况说明;

3.安全管理体系在船上运行的有效性评价报告;

4.船舶《安全管理证书》复印件;

5.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办理依据:1.SOLAS公约第Ⅸ章》

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3.《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

5.《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

6.《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则》

办结期限:材料审查:当地海事机构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

审核发证机构审定批准:收到审核报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1.经审定同意发证的,签发《安全管理证书》及其副本。

2.经审定不同意发证的,签发《审核结果通知》并抄送当地海事管理机构。

收费标准: 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