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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国籍船员在中国籍船舶上任职审批(许可)

实施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受理部门:

受理岗位:

申 请 人:聘用船员的公司

具备条件:1、持有中国政府承认的、由《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缔约国签发的船员任职资格证书;

2、符合《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和交通部有关船员适任资格和培训的要求;

3、经体检符合交通部公布的船员体检标准;

4、具备相应的专业学历或者按照交通部的规定经过相应的适任培训;

5、服务资历、适任表现和安全记录符合交通部的规定;

6、船员用人单位有明确的需求和必要的理由;

7、符合交通部关于在中国籍船舶上任用外国籍船员的规定。

已经持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适任证书的外国籍船员拟在中国籍船上任职的,仅需符合第57项规定的条件。

提交材料:1、外国籍船员在中国籍船舶上任职的申请;

2、中国政府承认的经修订的1978年船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缔约国签发的有效适任证书原件及其影印件;

3、表明申请人符合经修订的1978年船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有关要求和该缔约国有关规定的证明文件;

4、申请人的海员身份证件及其影印件;

5、两张近期直边正面2寸免冠白底彩色照片;

6、表明外国籍船员与申请人聘用关系的证明材料(劳动合同、劳务合同等);

7、相关的培训合格证明及其影印件;

8、《海员体格检查表》。

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规则》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

办结期限:10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符合条件的,签发《中国政府承认另一缔约国签发的适任证书的签证》;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并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证书费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