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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员出入境证书核发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签发(许可)

实施机关:浙江海事局

受理部门:

受理岗位:

申 请 人:具有海员证申办资格的单位

具备条件:1、年满18周岁并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公民;

2、已依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服务簿;

3、经体检符合交通部公布的船员体检标准(渔船船员按照农业部公布的体检标准);

4、已取得国际航行船舶的船员适任资格;

5、有确定的海员出境任务;

6无海员证管理规定中禁止或者限制办理海员证的情形;

7、无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禁止公民出境的情形

提交材料:1、办理船员证件工作单;

2、有效身份证件及其影印件;

3、按规定填具的海员证申请表;

4、《办理海员证批件》;

5、政审批件或公安机关出具的无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禁止公民出境的情形的证明;

6、《船员服务簿》或《渔业船员服务簿》及其影印件;

7、表明船员具有担任其拟任职务资格的证书或证明文件及其影印件;

8、合法有效的劳动合同或管理协议及其影印件;

9、申请人近期(十二个月以内)免冠正面半身头像白底彩色证件照片(必要时提供规定规格的数码照片);

10、船员体检表及其影印件(仅限于初次申请)。

再次办理海员证的单位可免予提交第2610项所要求的材料。航行于港澳航线的船员需提交其加盖“适用港澳航线”签证章的适任证书。

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办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管理办法》

4、《关于加强海员证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

5、《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

办结期限:10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符合条件的,签发《海员证》;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并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证书费50/本,1个工作日办结加收加急费40/本,2个工作日办结加收加急费25/本。

(二)海员出境证明签发(许可)

实施机关:浙江海事局

受理部门:

受理岗位:

申 请 人:船员所在单位、船员派出单位

具备条件:1、已依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并且证书的有效期距届满之日不少于6个月;

2、已合法获得赴境外船舶担任船员职务的确定任务,具有船员所在单位的派遣文书、境外代理机构的担保文书或者其他相关证明。

提交材料:1、填妥的海员出境证明申请表;

2、出境海员名单 ;

3、海员证或其影印件;

4、境外有关机构的邀请函(或入境担保函),外文需提交中文译本;

5、其它有关材料(劳动合同、劳务合同、聘用协议等)

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办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管理办法》

3、《〈海员出境证明〉管理办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

办结期限:当天办结

办理结果:符合条件的,签发《海员出境证明》;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并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