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员出入境证书核发来源: 作者: 发布日期:2004-9-30 13:25:21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签发(许可) 实施机关:浙江海事局 受理部门: 受理岗位: 申 请 人:具有海员证申办资格的单位 具备条件:1、年满18周岁并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公民; 2、已依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服务簿; 3、经体检符合交通部公布的船员体检标准(渔船船员按照农业部公布的体检标准); 4、已取得国际航行船舶的船员适任资格; 5、有确定的海员出境任务; 6、无海员证管理规定中禁止或者限制办理海员证的情形; 7、无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禁止公民出境的情形。 提交材料:1、办理船员证件工作单; 2、有效身份证件及其影印件; 3、按规定填具的海员证申请表; 4、《办理海员证批件》; 5、政审批件或公安机关出具的无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禁止公民出境的情形的证明; 6、《船员服务簿》或《渔业船员服务簿》及其影印件; 7、表明船员具有担任其拟任职务资格的证书或证明文件及其影印件; 8、合法有效的劳动合同或管理协议及其影印件; 9、申请人近期(十二个月以内)免冠正面半身头像白底彩色证件照片(必要时提供规定规格的数码照片); 10、船员体检表及其影印件(仅限于初次申请)。 再次办理海员证的单位可免予提交第2、6、10项所要求的材料。航行于港澳航线的船员需提交其加盖“适用港澳航线”签证章的适任证书。 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办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管理办法》 4、《关于加强海员证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 5、《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 办结期限:10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符合条件的,签发《海员证》;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并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证书费50元/本,1个工作日办结加收加急费40元/本,2个工作日办结加收加急费25元/本。 (二)海员出境证明签发(许可) 实施机关:浙江海事局 受理部门: 受理岗位: 申 请 人:船员所在单位、船员派出单位 具备条件:1、已依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并且证书的有效期距届满之日不少于6个月; 2、已合法获得赴境外船舶担任船员职务的确定任务,具有船员所在单位的派遣文书、境外代理机构的担保文书或者其他相关证明。 提交材料:1、填妥的海员出境证明申请表; 2、出境海员名单 ; 3、海员证或其影印件; 4、境外有关机构的邀请函(或入境担保函),外文需提交中文译本; 5、其它有关材料(劳动合同、劳务合同、聘用协议等)。 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办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管理办法》 3、《〈海员出境证明〉管理办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 办结期限:当天办结 办理结果:符合条件的,签发《海员出境证明》;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并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不收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