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安全证书文书核发来源: 作者: 发布日期:2004-9-30 12:52:10
(一)高速客船操作安全证书(许可) 实施机关:舟山海事局 受理部门:政务中心 受理岗位:政务受理员 申 请 人: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 具备条件:1、船舶已在海事管理机构办理国籍登记; 2、船舶航行的水域符合高速客船的安全航行要求; 3、经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检验,船舶具备高速客船安全与防污染的技术条件,并按规定具备相应的证书、文书与资料; 4、船舶已制定了相应的安全、防污染保障措施和应急预案;航行国际或者境外港口的,符合船舶保安要求; 5、船员已按照交通部的规定经高速客船特殊培训。 提交材料:1、船舶检验证书及其影印件; 2、船舶国籍证书及其影印件; 3、船舶保安证书(必要时); 4、船员适任证书和特殊培训合格证及其影印件; 5、航线运行手册; 6、船舶操作手册; 7、船舶维修及保养手册; 8、培训手册。 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3、《高速客船安全管理规则》 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 办结期限:7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符合条件的,核发《高速客船操作安全证书》;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并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 (二)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签发 实施机关:舟山海事局 受理部门:政务中心 受理岗位:政务受理员 申 请 人:船舶所有人或其经营人 具备条件:船舶已进行国籍登记。 提交材料:1、航行国际航线的船舶 (1)国际航行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申请表(一式二份); (2)船舶国籍证书及其影印件; (3)轮机入级证书及其影印件(必要时); (4)配员减免申请(申请减免时); (5)委托书及其身份证明(委托办理时)。 2、航行国内(包括沿海和内河)航线的船舶 (1)沿海、内河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申请表(一式二份); (2)船舶国籍证书及其影印件; (3)船舶检验证书簿及有关内容影印件; (4)配员减免申请(申请减免时); (5)委托书及其身份证明(委托办理时); (6)无线电安全证书及其附件、设备安全证书及其附件。 3、在境外建造与购买的船舶,船舶所有人应递交有效的船舶证书和相关资料的副本 4、与国籍申请同时申请时可以免相同的材料 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 4、《高速客船安全管理规则》 办结期限:7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符合条件的,签发《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签发并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 国际航线船舶申领或者重新申领的,收核发证书费l00元;国内航线船和航行港澳航线500总吨以下船舶申领或者重新申领的,收核发证书费50元。 (三)船舶文书核发 实施机关:舟山海事局 受理部门:政务中心 受理岗位:政务受理员 具备条件:船舶已取得国籍证书及相关证书。 提交材料:1、国内航行船舶申请签证簿,应交验下列材料: (1)书面申请; (2)船舶国籍证书; (3)船舶检验证书簿或航行安全证书; (4)最低安全配员证书; (5)持证船员适任证书; (6)安全管理证书(如适用); (7)符合证明副本(如适用); (8)如果船舶申请换发签证簿,则应要求提交旧签证簿。 2、国际航行船舶申请签证簿,应交验下列材料: (1)书面申请; (2)船舶国籍证书; (3)国际吨位证书; (4)国际载重线证书; (5)货船构造安全证书; (6)货船设备安全证书; (7)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 (8)客船安全证书; (9)货船无线电安全证书; (10)国际防止油污证书; (11)(国际)防止散装运输有毒液体物质污染证书; (12)(国际)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适装证书; (13)(国际)散装运输液化气体适装证书; (14)安全管理证书; (15)符合证明副本; (16)持证船员适任证书; (17)如果船舶申请换发签证簿,则应要求提交旧签证簿。 3、申请(小型)船舶安全检查记录簿,应交验下列材料: (1)书面申请; (2)船舶国籍证书。 4、申请航海(行)日志,应交验下列材料: (1)书面申请; (2)船舶国籍证书。 5、申请轮机日志,应交验下列材料: (1)书面申请; (2)船舶国籍证书。 6、申请车钟记录簿,应交验下列材料: (1)书面申请; (2)船舶国籍证书。 7、申请《垃圾记录簿》,应交验下列材料: (1)书面申请; (2)船舶国籍证书。 8、申请《货物记录簿》,应交验下列材料: (1)书面申请; (2)船舶国籍证书; (3)国际防止散装运输有毒液体物质污染证书。 9、申请《油类记录簿》,应交验下列材料: (1)书面申请; (2)船舶国籍证书; (3)国际防止油污证书(国际),防止油污证书(国内)。 10、申请《连续概要记录》,应交验下列文书材料: (1)《连续概要记录》申请书; (2)已填写的《连续概要记录》相关芯页及其电子文档; (3)《符合证明》或《临时符合证明》)影印件,《安全管理证书》或《临时安全管理证书》影印件; (4)《国际船舶保安证书》或《临时国际船舶保安证书》影印件。 船舶管理人持“管理协议”、船舶所有人、光船承租人的授权书及上述材料,可以申请《连续概要记录簿》。 11、申请《连续概要记录》变更,应交验下列文书材料: (1)《连续概要记录》变更申请书; (2)已填写的《连续概要记录》相关芯页及其电子文档; (3)相关证明材料。 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 4、《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签证管理规则》 5、《船舶保安规则》 6、《国际航行船舶配备<连续概要记录>规定》 办结时限:一般文书当场办理,《连续概要记录》7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符合条件的,核发相关文书;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并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工本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