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安全证书文书核发来源: 作者: 发布日期:2004-9-30 12:52:10
(一)高速客船操作安全证书(许可) 实施机关:舟山海事局 受理部门:政务中心 受理岗位:政务受理员 申 请 人: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 具备条件:1.船舶已在海事管理机构办理国籍登记; 2.船舶航行的水域符合高速客船的安全航行要求; 3.经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检验,船舶具备高速客船安全与防污染的技术条件,并按规定具备相应的证书、文书与资料; 4.船舶已制定了相应的安全、防污染保障措施和应急预案;航行国际或者境外港口的,符合船舶保安要求; 5.船员已按照交通部的规定经高速客船特殊培训。 提交材料:1.初次及换证申请时应交验下列材料: (1)《高速客船操作安全证书》申请书; (2)船舶检验证书及其复印件; (3)船舶国籍证书及其复印件; (4)船舶保安证书及其复印件(必要时); (5)船舶安全检查记录簿及其复印件(换证时); (6)船员适任证书和特殊培训合格证及其复印件; (7)航线运行手册; (8)船舶操作手册、船舶维修及保养手册; (9)培训手册; (10)申请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11)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如该高速客船是新引进的新型高速客船,还应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船舶技术资料; (2)船舶操作使用说明书; (3)拟定的船员训练大纲和训练计划。 2.年度签注时应交验下列材料: (1)《高速客船操作安全证书》申请书; (2)一年来船舶运营的情况及说明; (3)任何更新的手册内容和航班表(复印件); (4)船舶安全检查记录簿及其复印件; (5)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3.夜航许可应交验下列材料: (1)申请书(提交原件); (2)夜航设备产品证书/证明文件及其复印件; (3)高速客船安全证书,含设备记录及其复印件; (4)船员值班安排的复印件; (5)任何更新的手册内容和航班表的复印件。 4.新增航线应交验下列材料: (1)申请书; (2)一年来船舶营运情况说明; (3)航线运行手册; (4)船舶检验证书及其复印件。 5.证书项目修改应交验下列材料: (1)申请书; (2)相关修改项目证书、证明文件及其复印件。 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3.《高速客船安全管理规则》 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 办结期限:7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符合条件的,核发《高速客船操作安全证书》;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并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 (二)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签发 实施机关:舟山海事局 受理部门:政务中心 受理岗位:政务受理员 申 请 人:船舶所有人、经营人 具备条件:船舶已办理国籍证书。 提交材料:1.航行国际航线的船舶 (1)《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申请表; (2)(临时)船舶国籍证书及其复印件; (3)入级证书及其复印件(必要时); (4)配员减免申请(申请减免时); (5)申请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文件及其复印件; (6)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2.航行国内(包括沿海和内河)航线的船舶 (1)《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申请表; (2)(临时)船舶国籍证书及其复印件; (3)配员减免申请(申请减免时); (4)船舶检验证书簿及有关内容复印件; (5)无线电安全证书、设备安全证书及其附件的原件及其复印件(适用时); (6)申请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文件及其复印件; (7)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3.在境外建造与购买的船舶,船舶所有人应递交有效的船舶证书和相关资料的副本 4.与(临时)国籍证书同时申请时可以免相同的材料。 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低安全配员规则》 4.《中华人民共和国高速客船安全管理规则》 办结期限:7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符合条件的,签发《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签发并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 国际航线船舶申领或者重新申领的,收核发证书费l00元;国内航线船和航行港澳航线500总吨以下船舶申领或者重新申领的,收核发证书费50元。 (三)船舶文书核发 实施机关:舟山海事局(各海事处) 受理部门:政务中心 受理岗位:政务受理员 申 请 人: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光船承租人(适用于从国外租进船舶)或其代理人 具备条件:船舶已取得国籍证书及相关证书。 提交材料:1.国内航行船舶申请签证簿,应交验下列材料: (1)船舶文书核发申请书; (2)船舶国籍证书; (3)船舶检验证书簿或航行安全证书; (4)最低安全配员证书; (5)持证船员适任证书; (6)安全管理证书(如适用); (7)符合证明副本(如适用); (8)旧签证簿(适用于换发); (9)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2.国际航行船舶申请签证簿,应交验下列材料: (1)船舶文书核发申请书; (2)船舶国籍证书; (3)国际吨位证书; (4)国际载重线证书; (5)货船构造安全证书; (6)货船设备安全证书; (7)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 (8)客船安全证书; (9)货船无线电安全证书; (10)国际防止油污证书; (11)(国际)防止散装运输有毒液体物质污染证书; (12)(国际)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适装证书; (13)(国际)散装运输液化气体适装证书; (14)安全管理证书; (15)符合证明副本; (16)持证船员适任证书; (17)旧签证簿(适用于换发); (18)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3.申请(小型)船舶安全检查记录簿,应交验下列材料: (1)船舶文书核发申请书; (2)船舶国籍证书及其复印件; (3)原已用完的(小型)船舶安全检查记录簿(适用于换发); (4)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4.申请航海(行)日志,应交验下列材料: (1)船舶文书核发申请书; (2)船舶国籍证书及其复印件; (3)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5.申请轮机日志,应交验下列材料: (1)船舶文书核发申请书; (2)船舶国籍证书及其复印件; (3)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6.申请车钟记录簿,应交验下列材料: (1)船舶文书核发申请书; (2)船舶国籍证书及其复印件; (3)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7.申请《垃圾记录簿》,应交验下列材料: (1)船舶文书核发申请书; (2)船舶国籍证书及其复印件; (3)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8.申请《货物记录簿》,应交验下列材料: (1)书面申请; (2)船舶国籍证书; (3)国际防止散装运输有毒液体物质污染证书; (4) 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9.申请《油类记录簿》,应交验下列材料: (1)船舶文书核发申请书; (2)船舶国籍证书及其复印件; (3)防止油污证书及其复印件; (4)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10.申请《连续概要记录》,应交验下列文书材料: (1)《国际航行船舶连续概要记录申请书》; (2)《国际船舶保安证书》或《临时国际船舶保安证书》及其复印件。 (3)中英文《表格1》及其电子文档; (4)《符合证明》或《临时符合证明》副本及其复印件; (5)《安全管理证书》或《临时安全管理证书》及其复印件; (6) 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11.申请《连续概要记录》变更,应交验下列文书材料: (1)《国际航行船舶连续概要记录申请书》; (2)中英文《表格2》(针对记载项目发生变化而制订的修正表格)副本、《表格3》及其电子文档; (3)变更的相关证明材料; (4)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 4.《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签证管理规则》 5.《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检查规则》 6.《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船舶保安规则》 7.《国际航行船舶配备<连续概要记录>规定》 8.《关于发布国际航行船舶配备〈连续概要记录〉补充规定的通知》 办结时限:一般文书当场办理,《连续概要记录》7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符合条件的,核发相关文书;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并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工本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