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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安全证书文书核发

来源: 作者: 发布日期:2004-9-30 12:5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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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高速客船操作安全证书(许可)

实施机关:舟山海事局

受理部门:政务中心

受理岗位:政务受理员

申 请 人: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

具备条件:1.船舶已在海事管理机构办理国籍登记;

2.船舶航行的水域符合高速客船的安全航行要求;

3.经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检验,船舶具备高速客船安全与防污染的技术条件,并按规定具备相应的证书、文书与资料;

4.船舶已制定了相应的安全、防污染保障措施和应急预案;航行国际或者境外港口的,符合船舶保安要求;

5.船员已按照交通部的规定经高速客船特殊培训。

提交材料:1.初次及换证申请时应交验下列材料:

(1)《高速客船操作安全证书》申请书;

(2)船舶检验证书及其复印件;

(3)船舶国籍证书及其复印件;

(4)船舶保安证书及其复印件(必要时);

(5)船舶安全检查记录簿及其复印件(换证时);

(6)船员适任证书和特殊培训合格证及其复印件;

(7)航线运行手册;

(8)船舶操作手册、船舶维修及保养手册;

(9)培训手册;

(10)申请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11)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如该高速客船是新引进的新型高速客船,还应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船舶技术资料;

(2)船舶操作使用说明书;

(3)拟定的船员训练大纲和训练计划。

2.年度签注时应交验下列材料:

          (1)《高速客船操作安全证书》申请书;

(2)一年来船舶运营的情况及说明;

(3)任何更新的手册内容和航班表(复印件);

(4)船舶安全检查记录簿及其复印件;

(5)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3.夜航许可应交验下列材料:

(1)申请书(提交原件);

(2)夜航设备产品证书/证明文件及其复印件;

(3)高速客船安全证书,含设备记录及其复印件;

(4)船员值班安排的复印件;

(5)任何更新的手册内容和航班表的复印件。

4.新增航线应交验下列材料:

(1)申请书;

(2)一年来船舶营运情况说明;

(3)航线运行手册;

(4)船舶检验证书及其复印件。

5.证书项目修改应交验下列材料:

(1)申请书;

(2)相关修改项目证书、证明文件及其复印件。

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3.《高速客船安全管理规则》

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

办结期限:7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符合条件的,核发《高速客船操作安全证书》;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并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

()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签发

实施机关:舟山海事局

受理部门:政务中心

受理岗位:政务受理员

申 请 人:船舶所有人、经营人

具备条件:船舶已办理国籍证书。

提交材料:1.航行国际航线的船舶

(1)《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申请表;

2(临时)船舶国籍证书及其复印件;

3)入级证书及其复印件(必要时);

4)配员减免申请(申请减免时);

5)申请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文件及其复印件;

6)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2.航行国内(包括沿海和内河)航线的船舶

1)《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申请表;

2(临时)船舶国籍证书及其复印件;

3)配员减免申请(申请减免时);

4)船舶检验证书簿及有关内容复印件;

5)无线电安全证书、设备安全证书及其附件的原件及其复印件(适用时);  

6)申请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文件及其复印件;

7)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3.在境外建造与购买的船舶,船舶所有人应递交有效的船舶证书和相关资料的副本

4.与(临时)国籍证书同时申请时可以免相同的材料。

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低安全配员规则》

 4.《中华人民共和国高速客船安全管理规则》

办结期限:7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符合条件的,签发《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签发并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 国际航线船舶申领或者重新申领的,收核发证书费l00元;国内航线船和航行港澳航线500总吨以下船舶申领或者重新申领的,收核发证书费50元。

(三)船舶文书核发

实施机关:舟山海事局(各海事处)

受理部门:政务中心

受理岗位:政务受理员

申 请 人: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光船承租人(适用于从国外租进船舶)或其代理人   

具备条件:船舶已取得国籍证书及相关证书。

提交材料:1.国内航行船舶申请签证簿,应交验下列材料:

        1)船舶文书核发申请书;

        2)船舶国籍证书;

        3)船舶检验证书簿或航行安全证书;

        4)最低安全配员证书;

        5)持证船员适任证书;

        6)安全管理证书(如适用);

        7)符合证明副本(如适用);

8)旧签证簿(适用于换发);

9)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2.国际航行船舶申请签证簿,应交验下列材料:

        1)船舶文书核发申请书;

        2)船舶国籍证书;

        3)国际吨位证书;

        4)国际载重线证书;

        5)货船构造安全证书;

        6)货船设备安全证书;

        7)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

        8)客船安全证书;

        9)货船无线电安全证书;

10)国际防止油污证书;

11)(国际)防止散装运输有毒液体物质污染证书;

12)(国际)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适装证书;

13)(国际)散装运输液化气体适装证书;

14)安全管理证书;

15)符合证明副本;

16)持证船员适任证书;

17)旧签证簿(适用于换发);

18)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3.申请(小型)船舶安全检查记录簿,应交验下列材料:

1)船舶文书核发申请书;

2)船舶国籍证书及其复印件;

3)原已用完的(小型)船舶安全检查记录簿(适用于换发);

4)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4.申请航海(行)日志,应交验下列材料:

1)船舶文书核发申请书;

2)船舶国籍证书及其复印件;

3)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5.申请轮机日志,应交验下列材料:

1)船舶文书核发申请书;

2)船舶国籍证书及其复印件;

3)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6.申请车钟记录簿,应交验下列材料:

1)船舶文书核发申请书;

2)船舶国籍证书及其复印件;

3)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7.申请《垃圾记录簿》,应交验下列材料:

1)船舶文书核发申请书;

2)船舶国籍证书及其复印件;

3)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8.申请《货物记录簿》,应交验下列材料:

1)书面申请;

2)船舶国籍证书;

3)国际防止散装运输有毒液体物质污染证书;

(4) 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9.申请《油类记录簿》,应交验下列材料:

(1)船舶文书核发申请书;

(2)船舶国籍证书及其复印件;

(3)防止油污证书及其复印件;

(4)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10.申请《连续概要记录》,应交验下列文书材料:

(1)《国际航行船舶连续概要记录申请书》;

 (2)《国际船舶保安证书》或《临时国际船舶保安证书》及其复印件。

(3)中英文《表格1》及其电子文档;

(4)《符合证明》或《临时符合证明》副本及其复印件;

(5)《安全管理证书》或《临时安全管理证书》及其复印件;

(6) 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11.申请《连续概要记录》变更,应交验下列文书材料:

(1)《国际航行船舶连续概要记录申请书》;

(2)中英文《表格2》(针对记载项目发生变化而制订的修正表格)副本、《表格3》及其电子文档;

(3)变更的相关证明材料;

(4)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

  4.《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签证管理规则》

5.《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检查规则》

6.《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船舶保安规则》

7.《国际航行船舶配备<连续概要记录>规定》

8.《关于发布国际航行船舶配备〈连续概要记录〉补充规定的通知》

办结时限:一般文书当场办理,《连续概要记录》7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符合条件的,核发相关文书;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并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工本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