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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际船舶保安证书核发

(一)船舶保安计划批准(许可)

实施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受理部门:

受理岗位:

申 请 人:船舶所有人、经营人、管理人

具备条件: 1、船舶已通过船舶保安评估;

2、船舶保安计划由船公司或者规定的保安组织编制;

3、船舶保安计划符合相应的编制规范和船舶的保安要求;

4、已对船舶保安评估发现的缺陷予以纠正或者作出妥善的安排。

提交材料: 1、《船舶保安计划》审批申请书(一式二份);

2、船舶保安评估报告;

3、船舶保安计划;

4、船舶保安计划编制机构的资质证明(CCS申请书格式应该有编制人栏目);

5、等效船舶保安设备的技术文件(《船舶保安计划》批准后保安设备变更);

6、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及委托文件;

7、船舶保安评估缺陷纠正情况(必要时)。

办理依据: 1、《国际船舶和港口设施保安规则》

2、《船舶保安规则》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

办结期限:20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符合条件的,批准《船舶保安计划》;不符合条件不予许可并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

(二)国际船舶保安证书(许可)

实施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受理部门:

受理岗位:

申 请 人:船舶所有人、经营人、船舶管理人或其代理人

具备条件: 1、船舶具备有效的船舶国籍证书和《连续概要记录》;

2、船舶按照规定标注了永久识别号,并按规定配备了满足《1974年国际人命安全公约》要求的船舶保安报警系统;

3、船舶按照规定配备了合格的船舶保安员;

4、船舶具有经批准的《船舶保安计划》;

5、船舶已通过保安核验。

提交材料: 1、船舶保安认证申请书(一式二份);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及委托文件;

3、经批准的《船舶保安计划》和评估报告、核验报告、已安装报警装置的证明;

4、舶国籍证书和《连续概要记录》;

5、船舶配备的保安员证书。

办理依据: 1、《国际船舶和港口设施保安规则》

2、《船舶保安规则》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

办结期限:20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符合条件的,核发《国际航行船舶保安证书》;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并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

(三)临时国际船舶保安证书(许可)

实施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受理部门:

受理岗位:

申 请 人:船舶所有人、经营人、船舶管理人或其代理人

具备条件: 1、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1船舶在交船时或者在投入营运、重新投入营运之前,尚未取得《国际船舶保安证书》;

1.2船舶的国籍从非中国籍变更为中国籍;

1.3船舶由以前未经营过这类船舶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了经营责任。

2、船舶已通过船舶保安评估;

3、船上配有符合要求且已提交审核、报批并已付诸实施的《船舶保安计划》副本;

4、船舶按照规定标注了永久识别号,并按规定配备了满足《1974年国际人命安全公约》要求的船舶保安报警系统;

5、公司保安员对船舶保安核验工作已作计划与安排,并承诺船舶将在6个月内通过保安核验;

6、船舶已配备符合保安要求的船舶保安员;

7、船长、船舶保安员和承担具体保安职责的其他船舶人员熟悉保安职责和责任、熟悉《船舶保安计划》的有关规定。

提交材料: 1、船舶保安认证申请书(一式二份);

2、船舶保安评估报;

3、船舶保安计划;

4、演练、演习和内部审核计划;

5、保安核验工作计划;

6、船舶配备的保安员证书。

办理依据: 1、《国际船舶和港口设施保安规则》

2、《船舶保安规则》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

办结期限:20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符合条件的,予以核发《临时国际船舶保安证书》);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并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