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籍船舶进入非对外开放水域许可来源: 作者: 发布日期:2004-9-30 13:12:35
实施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受理部门: 受理岗位: 申 请 人:船舶或其代理人 具备条件:1、外国籍船舶临时进入非对外开放水域已经当地口岸检查机关、军事主管部门、地方人民政府同意; 2、拟临时对外开放水域适合外国籍船舶进入,具备船舶航行、停泊、作业的安全、防污染和保安条件; 3、船舶状况满足拟进入水域的水上交通安全、防污染和保安要求; 4、船舶已制定保障水上交通安全、防治污染和保安的措施以及应急预案。 提交材料:1、书面申请,说明进入的原因、具体靠泊方案; 2、当地口岸查验单位、军事主管部门、地方人民政府的会签意见; 3、满足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污染、应急、保安要求的证明文件; 4、港口、水域通航状况专家评估意见(需要时)。 办理依据:1、国务院关于口岸开放的若干规定(国发[1985]113号) 2、国际航行船舶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口岸检查办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 4、关于实施《国际航行船舶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口岸检查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办结期限:20个工作日(会商其他口岸管理单位、军事主管部门意见时间除外) 办理结果: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并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不收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