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在港区水域内安全作业审批(报备)来源: 作者: 发布日期:2004-9-30 13:13:50
实施机关:各海事处 受理部门: 受理岗位:受理员 报 备 人:船舶或其代理人 报备作业事项:1.船舶拆修锅炉、主机、锚机、舵机、电台; 2.船舶试航、试车; 3.船舶放艇(筏)进行救生演习; 4.船舶烧焊或明火作业; 5.船舶悬挂彩灯; 6.船舶校正磁罗经; 7.船舶在港内进行可能影响船舶和港口安全的其它作业。 报备材料:1.《船舶在港安全作业报备书》(一式两份); 2. 船舶从事拆修锅炉、主机、锚机、舵机、电台,还应提供作业项目及部位,应急备车时间(适用时); 3. 船舶从事试航、试车,还应提供试航证书以及船舶航行的区域说明; 4. 船舶从事烧焊或明火作业,还应提供承接作业单位或人员的资质证明及复印件,动火部位及项目,消防车(船)监护情况(适用时),可燃气体清除证书及复印件,具备资质的作业人员的姓名; 5. 船舶从事悬挂彩灯作业,还应提供彩灯悬挂示意图; 6. 船舶从事校正磁罗经作业,还应提供罗经校正人员的资质证明及复印件、船舶航行的区域说明; 7. 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国籍船舶监督管理规则》 3.《船舶港内安全作业监督管理办法》 4.《运输船舶消防管理规定》 办结期限: 办理结果: 予以备案或提出整改要求。 收费标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