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在港区水域内安全作业审批(报备)来源: 作者: 发布日期:2004-9-30 13:13:50
实施机关:舟山海事局 受理部门:政务中心 受理岗位:政务受理员 报 备 人:船舶或其代理人 报备作业事项:1、船舶拆修锅炉、主机、锚机、舵机、电台; 2、船舶试航、试车; 3、船舶放艇(筏)进行救生演习; 4、船舶烧焊或明火作业; 5、船舶悬挂彩灯; 6、船舶校正磁罗经; 7、船舶在港内进行可能影响船舶和港口安全的其它作业。 报备材料:1、船舶在港安全作业报备书; 2、船舶从事拆修锅炉、主机、锚机、舵机、电台,还应提供作业项目及部位,应急备车时间; 3、船舶从事试航、试车,还应提供试航证书以及船舶航行的区域说明; 4、船舶从事烧焊或明火作业,还应提供动火部位及项目,消防车(船)监护情况(适用时),可燃气体清除证书,具备资质的作业人员的姓名; 5、船舶从事悬挂彩灯作业,还应提供彩灯悬挂示意图; 6、船舶从事校正磁罗经作业,还应提供罗经校正人员的资质证明及船舶航行的区域说明; 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国籍船舶监督管理规则》 3、《船舶港内安全作业监督管理办法》 办结期限: 办理结果: 予以备案或提出整改要求。 收费标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