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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国籍证书核发

来源: 作者: 发布日期:2006-10-30 21: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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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船舶国籍证书签发(许可)

实施机关:舟山海事局

受理部门:政务中心

受理岗位:政务受理员

申 请 人:船舶所有人

具备条件:1.船舶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政府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拥有或者经营、管理,企业法人拥有的船舶,中方的资本比例符合《船舶登记条例》的规定;

2.船舶具备相应的适航技术条件,并经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合格;

3.船舶不具有造成双重国籍或者两个及以上船籍港的情形;

4.船舶已取得经海事管理机构核定的船名;

5.船舶已依法办理船舶所有权登记;

6.船舶国籍的申请人为船舶所有人。

提交材料:1.《船舶所有权/国籍登记申请书》;

2.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及其复印件(和所有权登记同时申请时可免);

3.船舶所有人、经营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4.委托经营的有关协议(适用于委托经营船舶);

5.原船舶登记机关出具的注销船舶国籍证明书或者将于重新登记时立即注销原国籍的证明书(适用于已登记过的船舶);

6.船舶技术证书及其复印件;

7.经核准的船舶名称申请书(必要时);

8.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与所有权登记申请同时办理时可以免相同的材料。

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

4.《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5.《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法定技术检验规则》

6.《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

7.《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

办结期限: 7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 符合条件的,核发船舶国籍证书;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并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 国籍证书工本费:正本100,副本每本25元。

()船舶临时国籍证书签发(许可)

实施机关:舟山海事局

受理部门:政务中心

受理岗位:政务受理员

申 请 人:船舶所有人、外国籍船舶光船租赁承租人

具备条件: 1.申请签发临时国籍证书的船舶属于下列情形之一:

1.1向境外出售的船舶,或者由境外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订造的新船,属于境外到岸交船的;

1.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政府或其他组织从境外购买或者订造的船舶,属于境外离岸交船的;

1.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政府或者其他组织以光船条件租赁的境外登记的船舶;

1.4需要办理临时国籍登记的境内新造船舶。

2.已取得船舶所有权或者签订了生效的光船租赁合同;

3.船舶国籍的申请人为船舶所有人或者以光船租赁形式经营境外登记船舶的承租人;

4.船舶具备相应的适航技术条件,并经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合格;

5.船舶不具有造成双重国籍或者两个及以上船籍港的情形;

6.船舶已取得经海事管理机构核定的船名。

提交材料: 1.经核准的船舶名称申请书(适用于新造船舶和光租外国籍船舶);

2.《船舶所有权/国籍登记申请书》;

3.船舶所有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4.船舶经营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新建船舶试航除外);

5.原船舶登记机关出具的注销船舶国籍登记证明书或者将于重新登记时立即注销原国籍的证明书(适用于原已登记过的船舶);

6.船舶技术证书及其复印件;

7.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8.海关完税单及其复印件(适用于光租外国籍船舶)。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

5.《中华人民共和国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

6.<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实施若干问题说明》

办结期限: 7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 符合条件的,予以核发临时船舶国籍证书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并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1.1000净吨以下船舶200元,1000净吨及以上船舶400元;

2.国籍证书费工本费:正本100,副本每本2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