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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和标准

来源: 作者: 发布日期:2010-11-19 10:13: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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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收费依据:

(一)国家有关收费的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关于发布交通部水上安全监督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价费字〔1992191)

(三)《关于调整船员考试费等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20012717号)

(四)《关于确认交通部1994年公布调整航行国际航线船舶港务费标准的复函》(计司价格函〔1995123)

(五)《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船舶港务费征收标准问题的复函》(发改价格〔20051382)

(六)《关于公布取消第三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综字〔1999195)

(七)关于我国已接受《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通知(交通部、交港监字〔1980334号)

(八)关于严格执行《73/78防污公约附则1》的通知(节录)(〔86〕厅水监字70号)

(九)《船舶检验计费标准》(国家计划发展委员会计价费〔1998800号)

(十)长江干线船舶港务费征收办法(交财发〔199793号)

(十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收费标准的通知(国家发改委、财政部  发改价格〔20042839号)

(十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第五十七条

(十三)《船员条例》第六十九条

(十四)《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第二十二条

(十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十六)《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船舶吨税暂行办法》第一条

2、收费标准

 

海事行政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序号

收费项目

计算单位

收费标准

一、

船舶港务费

 

 

1

航行国际航线船舶港务费

净吨

0.71

2

航行国内航线船舶港务费

净吨

0.25

二、

港务监督管理费

 

 

(一)

船员考试费

 

 

1

理论考试(全部科目)

 

 

 

海船船员适任证书、引航员、磁罗经校正人员、验船师

/

450

 

船员专业培训、特殊培训考试

/

80

2

实际操作考试(全部科目)

/

按理论考试标准执行

3

补考(无论几门)

/

分别按理论、实操考试收费标准的50%计收

(二)

船舶登记费

 

 

1

船舶所有权登记

每艘次

基数200元(未满50净吨,基数100元),按净吨加收1/净吨超过一万净吨,超过部分减半收费;拖轮每千瓦收0.50元。

2

船舶临时登记

每艘次

1000净吨以下船舶200元,1000(含1000)净吨以上船舶400元。

3

船舶抵押登记

每艘次

按抵押总金额的0.5‰核收

4

船舶租赁登记

每艘次

按租赁总金额的1‰核收

5

船舶烟囱标志或公司旗注册

每艘次

每艘100

6 

船舶更名或船籍港变更

每项

100

7 

船舶登记项目变更

每项

50

8

船舶国籍证书

每艘次

正本100元,副本25

9

废钢船登记

每艘次

每艘次100

(三)

海事调解费

 

按损失金额,调解成功0.7%、调解不成0.35%

(四)

船舶证明签证费

 

 

1

海事声明签证费

正本100元、副本25

2

在港期租船出具证明签证费

签证费30

3

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等

正本50元、副本10

4

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信用证书

正本25元、副本5

5

船舶残油接收证明

100

6 

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

国际航线100元、国内航线50

(五)

特种船舶和水上水下工程护航费

 

见文件价费字[1992]191号、发改价格[2004]2839

(六)

船舶申请安全检查复查费

每艘次

100

(七)

浮油回收费

 

见文件价费字[1992]1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