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舟山海事局
马迹山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规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马迹山港船舶交通安全管理,保障船舶交通安全,提高船舶运行效率,防止船舶污染水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规则》及有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舟山海事局马迹山港船舶交通管理站(以下简称MJSVTS)管理区域内航行、停泊和作业的船舶、设施(以下简称船舶)及其所有人、经营人、代理人和有关单位及人员。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舟山海事局是监督实施本规则的主管机关(以下简称主管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舟山海事局马迹山船舶交通管理站(以下简称MJSVTS站)依据本规则具体实施船舶交通管理。
第二章 船舶报告
第四条 下列船舶、设施应按本章有关规定向MJSVTS报告:
(1)、一切外国籍船舶、设施;
(2)、客船;
(3)、300总吨以上的中国籍机动船舶;
(4)、运载油类、液化气以及其他危险品船舶;
(5)、港内作业的拖轮、引航船;
(6)、拖带长度超过50米的拖带船组;
(7)、主管机关规定的其它船舶。
300总吨以下的其他中国籍船舶、设施,如配有甚高频无线电话(以下简称“VHF”),可自愿参加本规则规定的船舶报告制度。
第五条 船舶、设施在通过MJSVTS管理区域内的下列报告线时,应通过VHF12频道向MJSVTS站报告船名、国籍、吃水、动态以及MJSVTS要求的其他情况。
(1)、L1报告线:前小山与大卵山连线
(2)、L2报告线:大卵山、半洋山灯桩与白节山灯塔连线
(3)、L3报告线:中块岛灯桩与蜂巢岩灯桩连线
(4)、L4报告线:大黄龙南灯桩与田螺礁连线
第六条 船舶、设施在锚地、指定的锚泊点抛妥锚或靠妥码头后,应立即通过VHF12频道向MJSVTS站报告船名、抛锚或靠泊的位置。
第七条 从锚地、锚泊点起锚或从码头离泊的船舶、设施应在起锚或离泊前20分钟,通过VHF12频道向MJSVTS站报告船名、动态,经许可后方可离港。
因故未能按时开航的,应及时向MJSVTS站报告并说明原因。
第八条 船舶在MJSVTS管理区域内进行熏蒸、试航或测速、吊放救生艇演习、检修主机或其它对操纵性能有影响的部件或属具等活动,除按有关规定向主管机关申请外,还应在活动开始前向MJSVTS站报告船名、活动内容及范围等情况,活动结束后立即向MJSVTS站报告,并服从MJSVTS站的指令。
第九条 在下列情况下。在MJSVTS管理区域内的船舶、设施应立即通过VHF或其他有效的手段向MJSVTS报告:
(1)、发生或发现交通事故、污染事故、船舶或人员发生意外或紧急情况;
(2)、发生设备故障对航行安全有影响时;
(3)、发现助航标志异常、有碍航行安全的障碍物、漂浮物及其他妨碍航行安全的异常情况;
第十条 引航员在登、离被引领船舶后应及时向MJSVTS站报告引航开始和结束的时间、地点、船名、动态、引航员姓名或代号及MJSVTS站要求查询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引航员发现被引领的船舶不适航或本人的身体不适等原因,决定拒绝、暂停或停止引航时,应向MJSVTS站报告和说明原因,并将拟对被引领船舶当时的安全作出的安排报MJSVTS站。
第十二条 船舶在有引航员引领时,有关船舶报告事项由本船引航员执行。
第十三条 马迹山港口生产调度部门应在每日15:00时前将24小时内船舶进出港口动态计划按统一格式书面传真报MJSVTS站。报告内容如有变化,应及时以传真或电话报告变更内容。
第三章 船舶交通管理
第十四条 船舶、设施在MJSVTS管理区域内航行时,应服从MJSVTS站的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马迹山港进出港航道(马迹山№1号锚地至码头)为大型船舶单向通航航道,未经许可,大型船舶不得在此航道交会或追越。
第十六条 横越航道的船舶应避免妨碍顺航道航行船舶的通航。横越航道的船舶应注意周围的环境,尽可能成直角横越航道,并与顺航道通航的船舶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
第十七条 来往船舶应主动避让在马迹山港池区内掉头的船舶,不得妨碍掉头船舶的操纵。进行掉头的船舶应显示规定的操纵信号并密切注意过往船舶的动态。
第十八条 船舶应在主管机关公布的锚地内锚泊,并按指定的锚位抛锚。
马迹山港№1锚地、№2锚地为外籍船舶引航、检疫专用锚地。未经许可,其他船舶不得进入锚泊。
船舶、设施在紧急情况下抛锚,应立即向MJSVTS站报告。
第十九条 船舶、设施在锚泊期间应按规定留足值班人员并在规定频道保持守听。
第二十条 MJSVTS站发现船舶、设施走锚或其他紧急情况时,有权指令相关船舶和附近的船舶采取一切有效措施排除险情。
第二十一条 在MJSVTS管理区域内进行水上、水下施工的船舶、设施,除按有关规定向主管机关申请批准外,还应及时向MJSVTS站报告施工船舶、设施的名称、进点和撤离时间、抛锚定点的位置等情况。
第四章 船舶交通服务
第二十二条 应船舶、设施请求,MJSVTS站可向其提供他船动态、助航标志、水文气象、航行警(通)告和其他相关信息服务。
当船舶、设施不再需要上述服务时,应及时报告MJSVTS站。
第二十三条 为保障航行安全,MJSVTS站可向船舶、设施提出建议、劝告、或警告。
第五章 通信联系
第二十四条 MJSVTS站的VHF工作频道为12频道,呼号:马迹山交管/MAJISHAN-VTS。
12频道为船舶报告及MJSVTS站信息发布频道。
MJSVTS站在12、16频道上守听。
管理区域内的船舶、设施在12、16频道上守听。
第二十五条 船舶与MJSVTS站在甚高频无线电话中所使用的语言为汉语普通话或英语。语言要简明、扼要、清晰。
第二十六条 船舶必须严格遵守通信秩序和有关规定;当其它台在通话联系时,不得强行插话,不准故意干扰VHF的通信。
当有遇险及海难救助紧急通话时,其它船舶应中断通话并保持守听。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对违反本规则规定的,主管机关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给予行政处罚。
第二十八条 本规则的实施,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免除船长对本船安全航行的责任,也不妨碍或影响引航员和船长之间的责任关系。
第二十九条 为避免危及人命财产或环境安全的紧急情况的发生,船长或引航员在背离本规则规定的有关条款时,应立即报告MJSVTS站。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MJSVTS管理区域范围为下述各点连线及泗礁岛沿岸围成的水域:
李柱山(23.2)、前小山(74.3)、大卵山(62)、半洋山灯桩、白节山灯塔、田螺礁、30°23'.6N 122°46'.0E、30°27'N 122°50'E、大黄龙东端灯桩、六井头灯桩。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
(1)“大型船舶”是指30000总吨及以上的船舶。
(2)马迹山港№.1锚地:为下述四点连线范围内:
30°26'31″N 122°45'27″E
30°25'13″N 122°44'20″E
30°24'15″N 122°45'50″E
30°25'33″N 122°46'58″E
(3)马迹山港№.2锚地:为下述四点连线范围内:
30°37'12″N 122°33'13.5″E
30°36'6.2″N 122°33'13.5″E
30°36'6.2″N 122°35'32.6″E
30°37'12″N 122°35'32.6″E
第三十二条 本规则未及事宜,依照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相关国际公约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规则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舟山海事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规则自2003年6月1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