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事处主要职责
一、负责辖区水域内禁航区、航道、交通管制区、锚地、安全作业区、施工作业区等区域的现场安全监督和秩序管理。
二、维护辖区水域内水上游览区、水上体育竞技活动区的现场通航秩序。
三、监督辖区内引航工作。
四、监督检查辖区码头、泊位安全状况,监督辖区锚地、航道、调头区、泊位水深情况。
五、应急处理辖区水域内有碍通航秩序、影响通航环境的异常情况。
六、现场监督检查辖区内船舶的船员配备、持证、适任、值班等情况。
七、负责辖区内的国际航行船舶进出口查验和国内航行船舶进出港签证。
八、负责辖区内国内航行船舶的安全检查,以及船舶防污染设备和证书、文书的检查。
九、现场监督检查辖区内船舶、设施的航行、停泊和作业情况,处理辖区内船舶、设施的违法行为。
十、审批和现场监督辖区内船舶明火作业、熏蒸作业等需经批准后方可进行的作业。
十一、调查处理辖区内非涉外、一次死亡 3 人以下(不含 3 人)水上交通事故;配合辖区内所有水上交通事故的现场初步调查和取证工作。
十二、负责辖区内中国籍船舶的海事签证。
十三、负责辖区内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申报审批及现场监督。
十四、审批辖区内船舶排放洗、压舱水和舱底水;负责辖区内船舶拆解的防污染的现场监督管理和船舶污油水、残油及生活垃圾等接受工作的监督管理。
十五、负责辖区内港区、码头和船舶溢油应急计划的监督实施及港区水域污染监视,应急处理船舶污染事故;调查处理溢油(污染危害性物质)低于 1 吨的小规模船舶污染事故。
十六、 承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和上级下达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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